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11
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所得税与股权转让的价格息息相关,但是取得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也是密不可分的。
对于一次取得的股权一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股权转让的投资成本可以明确确定;多次取得的股权一次转让,股权转让的投资成本也可以明确确定,但是对于多次取得的股权多次转让(即部分转让),股权转让的投资成本的确定,相关税收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第三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人部分转让其多次取得的股权,其投资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因此,非居民企业部分转让其多次取得的股权,其投资成本为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
居民企业部分转让其多次取得的股权,其投资成本的确定目前国税总局并无明确规定,但是2019年天津税务局对此有相关解答,如下:
《天津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我公司分多次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后续转让了该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复: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因此,从天津税务机关的答复看,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认可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实务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合伙企业部分转让其多次取得的股权,其投资成本的确定目前国税总局也并无明确规定,个人观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可以按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实务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最后,因实务中存在股东多次取得股权,部分转让股权的情况,对于居民企业和合伙企业部分转让多次取得的股权,其投资成本的确定不明确,给纳税人造成困扰,建议国税总局及时出台相关法规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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