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2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以下为《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全文:
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选拔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评价,形成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
第三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勤勉尽职,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历、学位和任职资历
(一)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高级会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
(一)正高级会计师
1.申报人员高级会计师任职单位的规模和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或具有一定规模、经营健康稳定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企业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单位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申报前2年任职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为A类,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单位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2.申报人员高级会计师任职期间,有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人员工作的经历,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组织、指导全市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主持或为主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3)在财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4)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5)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6)在组织、领导大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含)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含)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7)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市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8)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二)高级会计师
1.具有较强的财会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具有较强的内审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具有较强的社会审计财务咨询等能力,在会计服务机构工作期间,能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4.具有较强的财务改革创新能力,能够在本单位推动现代财务会计工作转型,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价值。
第八条 理论研究成果
(一)正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员应提供担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出版或发表能够体现本人学术水平或业务能力的下列论著、论文或研究课题之一(论著、论文应属原创且须由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2名正高级专家提供关于原创性、创新性方面的书面证明材料):
1.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含)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二)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申报前5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2.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1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3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2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主持或为主参与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含)以上,并已结题的。
第九条 破格申报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但会计专业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成果十分显著,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7年,且在高级会计师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主管部门或会计学(或相关专业)2名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经高评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进入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程序:
1.主持或为主参与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2.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或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
3.在会计工具方法创新创造、会计工作组织管理优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得到行业认可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转评申报
具有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在取得该高级职称后,需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其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具有相关系列正高级职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在取得该正高级职称后,需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一条 其他申报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非执业会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同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1.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2.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7年;
3.申报时会员关系应当属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高评委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上海市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等优秀人才,评审时将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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