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11
【问题】收到售货合同定金要交增值税吗?
【回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先行付给对方的款项,具有预收款性质。收到销售货物定金时,尚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除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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