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法规 - 中央法规 -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7-04

生效日期:2023-06-30

分类:中央法规

时效:

有效范围:全文有效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