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17
【问题】公司要注销,账上有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借款,是否有涉税风险?
【回答】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可能会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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