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22-10-10 生效日期:2022-10-10 |
分类:中央法规 时效: |
有效范围:全文有效 |
出台部门:财政部办公厅 文号:财办会[2022]32号 |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王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42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210/t20221010_3845022.htm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