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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3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办会〔2024〕4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相关网络培训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等有关要求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


(一)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知识更新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并按照会计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设置学习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以下简称《科目指南》,见附件)中选择学习。继续教育学习选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会计资格低层级人员可选择高层级专业科目,高层级会计人员不得选择低层级专业科目。省财政厅遴选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科目指南》的基础上,按照会计层级设置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参加网络学习,具体按省人社厅的文件通知要求进行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网络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2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陕西会计网,点击进入“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按照提示,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进行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应至少选择合计10学分的科目,缴费成功后方可学习,学习完成并通过网络培训机构的网上考核后,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7)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其中(1)-(7)项,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8)-(10)项,需在陕西会计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学分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四、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说明


(一)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可补学2020-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进行信息采集。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附件:2024年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财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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