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22
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开始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3.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12月26日-12月26日
12月11日-12月11日
12月05日-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