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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受疫情影响,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2023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